真假蔡林記對簿公堂,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昨日開庭審理了該案。當日,原被告雙方當庭交換了證據并就對方的證據提出了質證意見。庭審結束后,雙方都同意合議庭主持調解。
經合議庭評議后,法院于10月21日下達訴前禁止令裁定書并予以執法——令被申請人熊克生于本裁定送達之日起,立即停止在其經營的武漢市武昌區蔡明緯風味餐廳使用包含“蔡林記”字樣的標識,并拆除全部包含“蔡林記”字樣的標識。該餐廳包含“蔡林記”字樣的招牌、標識、宣傳品、一次性杯碗等也予以查封、扣押。法院同時凍結了蔡林記價值50萬元的擔保財產。
根據商標法第57條,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,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,容易導致混淆的,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?!恫徽敻偁幏ā返谖鍡l第三項規定,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,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,損害競爭對手利益。
被申請人熊克生在其經營的武漢市武昌區蔡明緯風味餐廳牌匾、招牌、宣傳品、一次性杯碗上使用的“老蔡林記”標識,與申請人武漢蔡林記商貿有限公司享有專用權的第1025560號及第8276121號的兩個商標構成近似,且熊克生所經營范圍“小吃服務”屬于武漢蔡林記商貿有限公司涉案注冊商標的使用范圍內,極有可能造成相關消費者誤認為兩者之間存在某種關聯關系,或者是認為申請人所經營的“老蔡林記”才是正宗的“蔡林記”面食經營者,從而給申請人的商譽造成貶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