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久前,商標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審議。在加強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方面,草案引入了懲罰性賠償制度,情節嚴重的商標侵權行為面臨的法定賠償額上限也將由目前的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。這是我國商標法的第三次修改。
為防止惡意搶注,草案規定,與他人具有合同、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明知他人商標存在,而將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標申請注冊的,不予注冊。為遏制“傍名牌”等商標侵權行為,草案規定,將他人馳名商標、注冊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,誤導公眾,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,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。同時,對馳名商標實行個案認定、被動保護原則。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,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。另外,草案引入了懲罰性賠償制度,規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、情節嚴重的,可以在權利人因侵權受到的損失、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或者注冊商標使用許可費的 1-3倍的范圍內確定賠償數額。同時,草案還將在上述三種依據都無法查清的情況下,法院可以酌情決定的法定賠償額上限從5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。
由此也可以看出國家對于企業商標注冊的保護是在不斷進行的,嚴厲打擊惡意注冊的行為,但是企業在商標注冊方面的意識也要不斷加強,才能很好的維護自身利益不受到侵害,避免給企業帶來損失。